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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车遇险卡友身亡 挂靠公司不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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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夫妻车发生车祸,卡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但挂靠的公司却以“夫妻车”为由不愿负责卡友的工伤赔偿责任。

夫妻车发生车祸,卡友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但挂靠的公司却以“夫妻车”为由不愿负责卡友的工伤赔偿责任。

原来,出车祸的货车实际车主是卡嫂邸某,开车的是卡友许某。因此,挂靠公司认为,货车是夫妻共同财产,卡友许某和挂靠公司之间不存在实际雇佣关系,所以便不愿意给卡友赔付。

对此法院认为:

1、婚后所得,实行夫妻财产共同共有制。如果这台车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肯定是夫妻共同经营这台车。那么就不存在许某被邸某所雇佣的事实,也就不存在向挂靠单位主张许某的工伤赔偿责任的问题

2、如果这台车确实是邸某个人所有,那么就不是夫妻共同经营这台车。那么许某被邸华所雇佣的事实在法律上就是存在的,接下来向挂靠单位主张许某保的工伤赔偿责任是合法的

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由于挂靠公司没有证据证实这台车是夫妻共同经营,那么法院就要认定许某保被邸华所雇佣的法律事实就是存在的。挂靠单位就要承担许某保的死亡的工伤赔偿责任

4、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5、《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由于挂靠公司不能举证这辆货车是属于夫妻共同经营,所以挂靠公司要向许某支付工伤赔偿。

由此可见,“夫妻车"在运营的过程中,也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纠纷。“夫妻车”究竟是夫妻共同经营还是,某一方的个人财产,这就因人而异了。“夫妻车”开车上路,一定要多注意安全,并且一定要明确好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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